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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2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中文计算机有限公司与河南华润蓝天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中文计算机有限公司,河南华润蓝天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2985号原告驻马店市中文计算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雪松大道中段科新市场三排。法定代表人刘铁冰,经理。被告河南华润蓝天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中文计算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华润蓝天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驻马店市中文计算机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驻马店市中文计算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530元,保全费530元,合计10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伟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戈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