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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722民初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郝小红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精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精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小红,翟云付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722民初944号原告:郝小红,女,汉族,1970年4月25日出生,住精河县,电话:152XX****XX。委托代理人:王海波,男,汉族,1970年7月10日出生,住精河县,电话:180XX****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翟云付,男,汉族,1977年2月17日出生,住精河县,电话:131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小红与被告翟云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郝小红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小红以自行与被告翟云付协商,暂不需要法院处理为由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小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郝小红负担。审判员  李寿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文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