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02民初1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与义马金砂磨具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义马小云磨料磨具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义马金砂磨具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义马小云磨料磨具有限责任公司,义马金泰新材有限公司,梁红涛,张鑫,张鹤琴,梁明晓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2民初1589号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住所地:三门峡市崤山路中段64号。负责人王愿生,该行行长。被告义马金砂磨具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义马市东区毛沟310国道北侧法定代表人梁红涛。被告义马小云磨料磨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义马市张马岭。法定代表人张鑫。被告义马金泰新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义马市天山路。法定代表人张进京。被告梁红涛,男,197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告张鑫,男,198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张鹤琴,女,198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梁明晓,女,196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本院受理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诉被告义马金砂磨具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义马小云磨料磨具有限责任公司、义马金泰新材有限公司、梁红涛、张鑫、张鹤琴、梁明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张鑫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在义马市,故义马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湖滨区法院没有管辖权。本院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实际有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在《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保证合同》中均对争议的解决约定为:“向乙方(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原告根据该约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鑫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曼人民陪审员 杨慧芳人民陪审员 李 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