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民终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安徽玄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劲松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玄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劲松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民终10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玄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银河三路与磐云路交汇处水木清华小区21幢。法定代表人:左立兵。委托诉讼代理人:阮一文,安徽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劲松,男,197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华满,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强,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徽玄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黄劲松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6)皖1302民初107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安徽玄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安徽玄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徽玄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 莉审判员 李 超审判员 张 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如如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