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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8602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希军与南京昊开鞋业有限公司、杨冰琦等商标权权属纠纷、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希军,南京昊开鞋业有限公司,杨冰琦,朱晓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8602民初302号原告:张希军,男,1977年5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伟,江苏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昊开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建国,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杨冰琦,女,1985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被告:朱晓飞,女,1977年9月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原告张希军与被告南京昊开鞋业有限公司、杨冰琦、朱晓飞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张希军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张希军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希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希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邢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万凤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