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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5执1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张萍、张鸿与刘佳、陈继瑛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萍,张鸿,刘佳,陈继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1828号申请执行人张萍。申请执行人张鸿。被执行人刘佳。被执行人陈继瑛。张萍、张鸿与刘佳、陈继瑛继承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914号民事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终84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4916元,执行费50元。现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佳、陈继瑛的银行存款496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