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21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孙寂翔与迟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寂翔,迟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21执1号申请执行人:孙寂翔。被执行人:迟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寂翔与被执行人迟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寂翔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221民初1635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迟钢给付欠款2.3万元。我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银行存款、证券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房产,被执行人迟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6)吉0221民初16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永波审判员 樊明鑫审判员 赵新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付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