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1执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巩某某与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拘留决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6)豫1721执704号被执行人高某某。本院在执行巩某某与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高某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高某某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