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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喻某某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203刑初142号公诉机关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喻某某,男,1960年2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株洲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21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文铁军,湖南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芦检刑诉[2017]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喻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熊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喻某某及其辩护人文铁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喻某某在株洲市芦淞区建宁新村口子处以200元的价钱卖给幸某某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大约0.7克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017年3月21日零时许,被告人喻某某在株洲市天元区湘湾小区34栋楼下与幸某某再次进行毒品交易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喻某某身上及其住所搜查出疑似白色晶状物2小包,红色圆状片剂25粒。经称量,白色晶状物2.61克,红色碎粒重2.52克。经检测,从被告人喻某某处扣押的白色晶状物、红色碎粒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喻某某已退缴贩毒所得赃款人民币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幸某某、罗某的证言、搜查笔录、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毒品疑似物当面称量记录、疑似毒品称量、取样登记表、称量、取样笔录、检定证书、物证检验报告、辨认笔录及照片、毒品收缴专用收据、抓获及破案经过、人口信息材料、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喻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公安机关扣押的毒品依法应予以追缴和没收。辩护人文铁军提出被告人喻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喻某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喻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喻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8年9月20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对公安机关已扣押喻某某白色晶体状物质二点六一克、红色碎粒二点五二克依法予以没收;对被告人喻某某犯罪所得人民币二百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兴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齐玲俐附:判决书引用的法条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