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8刑初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寅克非法行医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寅克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28刑初554号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寅克,男,1949年7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唐河县,汉族,农民,住唐河县。因涉嫌非法行医于2016年9月27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1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公诉刑诉(2016)4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寅克犯非法行医罪,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寅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以来,王寅克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自己家中开设诊所行医。2010年至2015年,唐河县卫生局以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王寅克的诊所先后进行六次行政处罚,王寅克在被行政处罚后,一直非法行医。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认为王寅克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寅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自2010年至2016年9月,被告人王寅克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长期在自己位于唐河县文峰路南段的家中开设诊所,从事诊疗活动。2010年至2015年,唐河县卫生局先后六次以王寅克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由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责令王寅克停止诊疗活动,并处罚款。王寅克在被处罚后,仍一直持续非法行医。另查明,王寅克在1990年6月15日曾取得南阳地区卫生局颁发的乡村医生资格证书。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寅克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唐河县卫生局卫生行政处罚卷宗材料,唐河县卫生局医政股的证明,唐河县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大队对王寅克所开处方的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证人谢某、郭某、王某等人的证言,南阳地区卫生局向王寅克颁发的乡村医生资格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王寅克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寅克因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后,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长期开办诊所,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王寅克曾取得过乡村医生资格证书,具备一定的医疗知识,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非法行医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寅克犯非法行医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郑亚勤审判员 李全体审判员 郜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