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6执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袁梦与被执行人史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梦,史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411号申请人袁梦,男,生于农历一九八七年六月初二,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史廉,男,生于1976年11月20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申请人袁梦与被执行人史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做出(2017)陕0326民初424号民事调解书,现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袁梦于2017年5月15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案款为7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史廉按执行通知书已自动履行了案款,案件执行完毕。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6执4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文利审判员 杨喜莲审判员 王淑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春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