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青0122民初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罗文丰与陈凤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文丰,陈凤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22民初850号原告:罗文丰,男,1946年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璋兴,1970年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成德,青海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凤良,男,1963年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原告罗文丰与被告陈凤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罗文丰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文丰以暂放弃诉讼为由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文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罗文丰负担。审 判 长  吕永花审 判 员  汪生伟人民陪审员  王建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生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