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23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文富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富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923刑初68号公诉机关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文富,男,1966年3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祥云县人,住祥云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10日被祥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本宅。祥云县人民检察院以祥检公诉刑诉(2017)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文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祥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红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文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13日下午18时10分许,被告人王文富喝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同车搭载王某)沿祥姚某由祥城往米甸方向行驶,行至祥姚某K36﹢200米处时,王文富因驾驶不慎导致摩托车发生侧翻,造成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受损,王文富、王某不同程度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祥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文富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大理滇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文富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6.7mg/100m1。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文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文富的户口证明,正、侧照片;受、立案文书;取保候审文书;到案经过;被告人王文富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杨某的证言;现场查获照片;血样提取照片及血样提取登记表;扣押、返还物品清单;鉴定意见书、检验结论告知书;机动车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情况说明;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文富忽视公共安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146.7mg/100m1,其驾驶行为属醉酒驾车,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文富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文富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实际,可对被告人王文富适用缓刑。综上,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文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吴建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春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