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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民初3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郑州美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庞保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美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庞保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3225号原告:郑州美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桐柏路43号。法定代表人:邵武,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欣,郑州美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庞保红,男,汉族,1976年9月5日出生,郑州市号。原告郑州美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庞保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郑州美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郑州美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美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黎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