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4民初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潘东亮与荣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东亮,荣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4民初705号原告:潘东亮,男,1964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成安县。被告:荣斌,女,1963年10月1日生,住邯郸市邯山区。原告潘东亮与被告荣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东亮的申请撤诉事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潘东亮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东亮承担。审判员 刘金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文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