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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4民初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潘东亮与荣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东亮,荣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4民初705号原告:潘东亮,男,1964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成安县。被告:荣斌,女,1963年10月1日生,住邯郸市邯山区。原告潘东亮与被告荣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东亮的申请撤诉事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潘东亮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东亮承担。审判员  刘金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文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