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02行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秦红胜与晋中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红胜,晋中市交通运输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702行初32号原告秦红胜,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委托代理人张如丘,山西锋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晋中市交通运输局,地址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西街76号。原告秦红胜不服被告晋中市交通运输局公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当日立案后,于2017年5月4日向被告晋中市交通运输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秦红胜以本案同一事实其已向晋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其起诉违反程序性规定为由,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如下:准予原告秦红胜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红胜负担。审 判 长 苗夺刚审 判 员 李静波人民陪审员 张文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梦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