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102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与旦增子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旦增子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02民初625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法定代表人:李伟,系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江江,男,汉族,1987年4月16日出生,陕西省眉县人,现住西藏拉萨市,系该分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飞,男,汉族,1993年2月13日出生,河北省衡水市景县人,现住西藏拉萨市,系该分公司员工。被告:旦增子成,男,藏族,1990年7月21日出生,其他情况不详。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与被告旦增子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格桑措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斯郎措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