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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2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1

案件名称

刘少君与王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少君,王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20号原告:刘少君,男,1966年5月2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通榆县什花道乡海金村后一棵树屯。被告:王峰,男,住吉林省通榆县什花道乡敖路森玻璃屯。刘少君与王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刘少君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少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少君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刘少君负担。审判长 杜 伟审判员 石占清审判员 胡洪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承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