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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刑终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任国治危险驾驶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国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刑终433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任国治,男,1977年3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任国治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5月3日作出(2017)京0105刑初91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任国治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任国治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任国治在本院审理期间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任国治撤回上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刑初91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段 伟审 判 员  王 奕代理审判员  栾广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隽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