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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7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肖汶祥与曾键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汶祥,曾键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7537号原告肖汶祥,男,汉族,1980年3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大埔县,委托代理人胡子德,广东墨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赖世蛟,广东墨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键全,男,汉族,1979年10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上列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其借款,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8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自认主张逾期还款利息从2016年8月16日起开始计算。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对原告庭审的诉请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曾键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肖汶祥归还尚欠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16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柯 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家丽书记员 苟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