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民初1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芜湖起重运输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蒙西鄂尔多斯铝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起重运输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蒙西鄂尔多斯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4民初1157号原告:芜湖起重运输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经济开发区关河路与浮山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李静,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内蒙古蒙西鄂尔多斯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蒙西高新技术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高文焕,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芜湖起重运输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蒙西鄂尔多斯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芜湖起重运输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芜湖起重运输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海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东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