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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4民初3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周召祥与重庆黔江振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召祥,重庆黔江振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3455号原告:周召祥,男,195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黔江振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新华大道中段1094号。法定代表人:陈朝文,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周召祥与被告重庆黔江振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召祥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召祥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召祥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周召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桂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