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4民初3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周召祥与重庆黔江振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召祥,重庆黔江振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3455号原告:周召祥,男,195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黔江振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新华大道中段1094号。法定代表人:陈朝文,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周召祥与被告重庆黔江振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召祥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召祥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召祥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周召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桂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