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民初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临沂市兰山区联拓果蔬产销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临沂宏华蔬菜食品有限公司、山东辰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兰山区联拓果蔬产销农民专业合作社,临沂宏华蔬菜食品有限公司,山东辰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临沂市昶泓进出口有限公司,相庆华,鞠文建,张广才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851号原告:临沂市兰山区联拓果蔬产销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柳青办事处后小寺村。法定代表人史兰忠,系该联社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房跃,系该公司职工。被告:临沂宏华蔬菜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水县许家湖驻地。法定代表人相庆华,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山东辰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水县许家湖镇宝泉村。法定代表人鞠文建,系该��司经理。被告:临沂市昶泓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159号金阳大厦一单元801室。法定代表人张广才,系该公司经理。被告:相庆华。被告:鞠文建。被告:张广才。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厚强,山东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山东厚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受理了临沂市兰山区联拓果蔬产销农民专业合作社诉临沂市昶泓进出口有限公司、临沂宏华蔬菜食品有限公司、山东辰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相庆华、张广才、鞠文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张广才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借款合同中,双方未约定争议发生时的管辖法院,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原告住所地属于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辖区,本案六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本案原、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且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中亦未约定由本院管辖。被告张广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张广才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解洪法审 判 员 孟庆友人民陪审员 刘守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帮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