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423民初4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顺利与刘辉、步海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顺利,刘辉,步海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3民初4629号原告王顺利,男,1970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委托代理人余金刚,男,1965年4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被告刘辉,男,1968年7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被告步海红,女,1968年4月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顺利与被告刘辉、步海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顺利逾期未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红军代理审判员  崔玉超代理审判员  孙菁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燚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