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3民初4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顺利与刘辉、步海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顺利,刘辉,步海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3民初4629号原告王顺利,男,1970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委托代理人余金刚,男,1965年4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被告刘辉,男,1968年7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被告步海红,女,1968年4月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顺利与被告刘辉、步海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顺利逾期未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红军代理审判员 崔玉超代理审判员 孙菁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燚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