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02执207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行、陈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行,陈思,金锻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02执207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行,住所地:宜春市宜春北路685号,组织机构代码:66979120-3。法定代表人:张国干,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陈思,女,1976年10月11日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金锻,男,1973年7月10日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址同上,系陈思的丈夫。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陈思、金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思所有的位于宜春市××××××的房产(产权证号:1-××5),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解除对其财产的冻结、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思所有的位于宜春市××××××房产(产权证号:1-××5)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袁绍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吴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