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5刑初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尹某兵故意伤害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兵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5刑初675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 信息 被告人尹某兵,男。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0日被抓获,于2016年12月22日被传唤到案,次日被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因本案于2016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以深南检刑诉〔2017〕5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兵犯故意伤害罪,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左右有期徒刑。 辩护意 见 被告人尹某兵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本院意见 被告人尹某兵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尹某兵具有认罪态度好的从轻处罚情节。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本院量刑时酌情考虑。被告人因本案被行政拘留的期间本院予以扣减。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判决 被告人尹某兵��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2日起执行至2017年7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何湘波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董硕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