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22民初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何某某、牛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何某某,牛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22民初722号原告:李某某,男,1959年6月20日出生,回族,住西吉县。被告:何某某,男,196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系西吉县邮政局职工,住西吉县。被告:牛某某,男,196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吴忠市。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2017年5月22日,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马忠成审 判 员 马 红人民陪审员 马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韩玉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