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6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陈文航与沈阳润泰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航,沈阳润泰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6468号原告:陈文航。被告:沈阳润泰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艺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209941464。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建梅,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陈文航与被告沈阳润泰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文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文航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文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文航承担。审判员 郎素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