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6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李先才、黄功献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先才,黄功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6执191号申请执行人李先才。被执行人黄功献。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李先才申请黄功献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宾民一初字第1990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黄功献应支付申请人李先才案款55000.0元,承担执行费725.0元。现因被执行人黄功献因诈骗被判刑,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0126执1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光亮审判员 :覃作信审判员 :黄雄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沛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