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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行审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昆明市国土资源局、李正坤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昆明市国土资源局,李正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云0102行审17号申请人:昆明市国土资源局。住所:昆明市五华区教场中路***号国土五华分局办公室***室。法定代表人:周兴舜,局长。委托代理��:杨志,系昆明市国土资源局五华分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姚顺忠,系昆明市国土资源局五华分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执行人:李正坤。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月6日以被申请执行人李正坤不履行昆国土五执罚[2016]0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本院确认以下事实:一、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云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关于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2)处��非法占用的非耕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了昆国土五执罚[2016]0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2016年6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昆国土五执罚[2016]0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履行义务也没有提起行政复议、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2016年11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李正坤作出昆国土资五执履[2016]047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正坤在2016年11月28日前履行处罚决定明确的义务,被执行人李正坤仍然没有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昆国土五执罚[2016]0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适当,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履行义务,没有提起行政复���,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人催告后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内确认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昆国土五执罚[2016]0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昆国土五执罚[2016]0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审 判 长  任春波审 判 员  曾会康人民陪审员  张晓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子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