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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民申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武威市济民药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徽中联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武威市济民药业有限公司,安徽中联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申39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武威市济民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西环南路1-11号。法定代表人:张春云,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中联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颖泉区闻集开发区阜太路6号。法定代表人:徐小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表人:龚培国,该公司业务员。再审申请人武威市济民药业有限公司(简称济民药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徽中联医药有限公司(简称中联医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6民终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济民药业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借款关系认定为合作关系,显属错误;2、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作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原审判决对此未做认定,导致本案主要事实不清;3、原审判决采信被申请人提交的《财务对账》作为主要证据,显属错误。《财务对账》上签字确认人张安荣,自2014年4月已经不再担任申请人的总经理,并已离职,且《财务对账》中被申请人的垫资款没有证据证明;4、被申请人诉求依据的《合作协议》为无效协议,其非法债权不应得到法律保护,原判判决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垫付款及利息,系适用法律错误,实体判处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中联医药公司提交意见称,双方为买卖合同关系,并非借款关系;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不存在个人销售药品的情形;《财务对账单》经各方质证,故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再审请求不能成立,应依法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中联医药公司是具有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是合法的药品经营单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合作协议》有双方单位的公章和委托人签字予以确认,中联医药公司委托的其业务员龚培国负责合作销售工作,2010年至2014年龚培国代表中联医药公司与申请人签订《销售合同》,不存在龚培国个人销售药品的情形。同时,《销售合同》对乙方(龚培国)的销售品种、供货及结算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均约定明确,供货及结算方式为:先款后货,货款全部由甲方(济民药业公司)支付,付款后由乙方负责立即发货,能够证明双方买卖合同关系的成立。申请人并未提供双方系借款合同关系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申请人关于双方间系借款关系、《合作协议》系无效合同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联医药公司在为济民药业公司供应药品期间,济民药业公司拖欠药品款。后双方经过对账,形成对账单及《情况说明》,作为济民药业公司的原总经理张安荣亦签字确认。现济民药业公司申请再审认为张安荣自2014年4月已经不再担任申请人的总经理,并已离职,其签字的《财务对账》不应采信。审查认为,张安荣在原审法院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时认可自己受公司指派参与对账,另,依据济民药业公司《关于免去张安荣同志总经理的通知》“经2014年5月6日公司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现免去张安荣同志武威市济民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同时要求张安荣同志尽快处理其担任武威市济民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产生的所有债务问题”的通知内容,张安荣对其任职总经理期间产生的债务,仍然有权处理,故张安荣与龚培国的对账行为,应为代表济民药业公司履行的职务行为,最终形成的欠付款项应当由济民药业公司予以支付。由于申请人不能提供证据否认双方对账欠款,原审法院据此予以判决,并无不妥之处。申请人认为该《财务对账》不应采信,原审判处违法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济民药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武威市济民药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何 银代理审判员 李 艳代理审判员 高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秦春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