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1民初1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安毅与王洪君、何发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毅,王洪君,何发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1民初1062号原告:安毅,男,1971年2月25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王洪君,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何发模,男,1969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丰台区。本院在审理安毅与王洪君、何发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9日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原告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逸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