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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业之峰模型设计(青岛)有限公司与青岛云鼎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业之峰模型设计(青岛)有限公司,青岛云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05号原告:业之峰模型设计(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九水路319-19号。法定代表人:阳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华,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开原市,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青岛云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朝阳山路(原北京路10号1栋011211)。法定代表人:薛常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代锋,山东恒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业之峰模型设计(青岛)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云鼎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业之峰模型设计(青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薛志芳审判员  张成镇审判员  陈茂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炳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