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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101行初1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广州新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多宝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新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多宝街道办事处,广州市荔湾区逢源轩首届业主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7101行初1410号原告:广州新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东晓路花园街11号A201单元。法定代表人:赵冬凌,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龚敏,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多宝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丛桂路190号。负责人:刘文浩,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智文,广州市荔湾区多宝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第三人:广州市荔湾区逢源轩首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逢源路54-68号。负责人:唐串莲,职务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新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多宝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新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新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新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新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 胜人民陪审员  邓金兰人民陪审员  邓国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泳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