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9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陈佳伟与黄南清、黄艺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佳伟,黄南清,黄艺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9民初394号原告:陈佳伟,男,198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琼林,华安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南清,男,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黄艺卿,女,198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原告陈佳伟与被告黄南清、黄艺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陈佳伟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艺卿的起诉。本院认为,陈佳伟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佳伟撤回对黄艺卿的起诉。审判员 林江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奇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