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6民特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1
案件名称
梁某某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琼0106民特17号吴某某,男,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家庭住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现住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申请人:梁某某,男,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受理申请人吴某某、梁某某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依法指定由审判员李家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心怡、冯刘邓组成合议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吴某某、梁某某因借款合同纠纷,于2017年5月9日经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梁某某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17年5月21日前,向吴某某支付所欠款项人民币本金100万元整和利息58万元整,共计158万元整(人民币壹佰伍拾捌万元整);2、吴某某同意收到以上欠款后,不再就此事追究梁某某的一切责任;3、梁某某如不能在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同意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本院审查,上述申请人吴某某、梁某某经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于2017年5月9日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确认其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吴某某、梁某某于2017年5月9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李家炎人民陪审员王心怡人民陪审员冯刘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姜琼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