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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1执3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雪康、钱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雪康,钱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1执3275号申请执行人:陈雪康,男,196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被执行人:钱勇,男,196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11执3275号陈雪康与钱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钱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雪康亦未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雪康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增富审 判 员 纪培福审 判 员 贾毅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钟瑜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