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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孙佳旭、赵佑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佳旭,赵佑宋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82刑初105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佳旭(绰号“小鸡”),男,198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明光市韩山路水利宿舍(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明光市)。2016年12月12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明光市看守所。被告人赵佑宋,男,198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明光市。2016年12月12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明光市看守所。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刑诉[2017]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佳旭、赵佑宋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佳旭、赵佑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6年11月份一天,被告人孙佳旭在本市石坝加油站以1300元的价格出售给赵佑宋约1.6克甲基苯丙胺(以下简称“冰毒”);二、2016年11月份一天,被告人孙佳旭在本市石坝加油站以650元的价格出售给赵佑宋约0.7克冰毒;三、2016年11月13日,被告人孙佳旭在本市石坝加油站以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赵佑宋约3.2克冰毒;四、2016年11月29日,被告人孙佳旭在本市石坝加油站以697元的价格出售给赵佑宋约0.7克冰毒;五、2016年12月11日,被告人孙佳旭在本市石坝加油站以700元的价格出售给赵佑宋约0.7克冰毒,赵佑宋以暂时无钱为由未付款;六、2016年1月份一天,被告人孙佳旭在本市三中老大门附近以2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约0.1克冰毒;七、2016年12月初一天下午,被告人孙佳旭在本市三中老大门附近以3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约0.2克冰毒;八、2016年11月11日,何某给赵佑宋800元让其帮忙购买冰毒,后赵佑宋在本市石坝加油站以700元的价格从孙佳旭手中购买约0.7克冰毒并扣下部分自己吸食。被告人赵佑宋获利100元。九、2016年11月25日,何某给赵佑宋800元让其帮忙购买冰毒,后赵佑宋在本市石坝加油站以800元的价格从孙佳旭手中购买约0.7克冰毒并扣下部分自己吸食,其余的交给何某。十、2016年11月27日,何某给赵佑宋800元让其帮忙购买冰毒,后赵佑宋在本市石坝加油站以700元的价格从孙佳旭手中购买约0.7克冰毒并扣下部分自己吸食。被告人赵佑宋获利100元。十一、2016年12月2日,何某给赵佑宋750元让其帮忙购买冰毒,后赵佑宋在本市石坝加油站以699元的价格从孙佳旭手中购买约0.7克冰毒并扣下部分自己吸食。被告人赵佑宋获利51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明光市公安局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及检查笔录;案发经过、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明光市公安局石坝派出所现场检测报告书、明光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等书证;证人何某、王某的证言;被告人孙佳旭、赵佑宋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佳旭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贩卖,被告人赵佑宋帮助他人购买毒品并从中获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佳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赵佑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同时辩解称其扣何某毒资,是因为何某少其赌资。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孙佳旭在本市石坝加油站以1300元的价格出售给赵佑宋约1.6克甲基苯丙胺(以下简称“冰毒”),此毒资由赵佑宋和何某(绰号“二皮”)共同支付。以上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证人何某(绰号:二皮)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初的一天下午,其打电话给“小松”(即被告人赵佑宋),想让他帮忙搞点冰毒。当天晚上,“小松”让其带钱到石坝加油站附近,其当时带了400元现金交给“小松”,交钱后等了有十几分钟,不知从哪过来一辆小车,“小松”走过去,没一会儿,他回来将冰毒交给其,数量非常少,当晚被其吸食了。2.被告人孙佳旭的供述,供称其一直都是开黑出租的,石坝的“小松”因经常坐其出租车而与其相识。有一次,“小松”问其是否能买到冰毒,其当时答应帮他问问。2016年11月中旬的一天,“小松”打电话让其帮他搞二个东西(意思就是2克冰毒),因其通过朋友跑车到五河时认识了搞冰毒的“老四”,遂开车到五河小溪和“老四”见面,以1100元的价格从“老四”手里买了两小袋冰毒,大概1.6克。当晚10点多,其开车到石坝加油站,联系“小松”出来拿货。在其车上,其以1300元的价格将两袋冰毒卖给“小松”,“小松”给其1300元现金。其手机里有“老四”的联系方式,备注的名字叫“巫师”;“小松”手机尾号为9717,微信名也叫“小松”;其驾驶的是一辆皖M-×××××号吉利帝豪白色轿车,手机号码187××××1019,微信名叫“心情”,“小松”买毒品都是通过他的微信账户转到其的微信账户的。3.被告人赵佑宋的供述,供称“小样”(即被告人孙佳旭)在明某2跑黑出租,2016年11月初其因打车与“小样”相识,“小样”讲他能搞到冰毒,他手机号码是187××××1019。11月的一天,“二皮”给了400元让其帮他购买冰毒,其打车花费100元,还剩下300元,自己又拿出1000元,遂联系“小样”让他帮其购买1300元的冰毒。后“小样”开车到石坝加油站,将1.6克冰毒交给其,其给他现金1300元,后这些冰毒被其和“二皮”平分了。其在微信里备注“小样”的微信名是“方便小样”。二、2016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孙佳旭在本市石坝加油站以650元的价格出售给赵佑宋约0.7克冰毒。以上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孙佳旭的供述,供称过了几天,“小松”又让其帮他买冰毒,其遂联系“老四”,从他手里以500元的价格购买了大概0.7克冰毒,后其开车到石坝加油站,以650元的价格将冰毒出售给“小松”,“小松”给其现金650元。2.被告人赵佑宋的供述,供称2016年11月份的一天,“二皮”给其250元让其帮他购买冰毒,其自己拿出400元,遂联系“小样”让他帮其购买650元的冰毒。后“小样”开车到石坝加油站,将0.7克冰毒交给其,其给他650元现金,后这些冰毒被其和“二皮”平分了。三、2016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孙佳旭在本市三中老大门附近以200元的价格出售给本市居民王某约0.1克冰毒。以上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份的一天傍晚,其打电话给“小鸡”,让他帮其购买200元冰毒,并将货送到朝三中老大门的岔路上。后“小鸡”开车到约定地点,递给其一小袋冰毒,大概0.2克,其给了他200元现金。当晚其吸食了这些冰毒。“小鸡”的手机号为187555071019,微信名叫“心情”,其的微信名是sunflower。2.被告人孙佳旭的供述,供称2016年11月份的一天,之前做过其车子的一名女子打电话给其,问其是否能拿到东西,让其帮她拿200元的冰毒。其遂联系“老四”,从他手中以200元的价格购买了0.1克冰毒,然后其开车到三中老大门那里,打电话联系该女子,并将0.1克冰毒交给她,她给其200元现金。其记得该女子的电话最后三位数是111,微信名是sunflower。四、2016年11月11日,何某给被告人赵佑宋800元让其帮忙购买冰毒,后赵佑宋在本市石坝加油站以7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孙佳旭手中购买约0.7克冰毒并扣下部分自己吸食,其余的交给何某。被告人赵佑宋获利100元。以上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微信交易记录,证实2016年11月11日21时10分,赵佑宋收到“二皮”微信转账800元;11月11日21时11分,赵佑宋给孙佳旭转账700元。2.被告人孙佳旭的供述,供称2016年11月11日,“小松”让其帮他买700元的冰毒,其遂联系“老四”,从他手中以500元的价格购买了约0.7克冰毒,后开车到石坝加油站,以700元的价格将冰毒出售给“小松”,“小松”通过微信转给其700元。3.被告人赵佑宋的供述,供称2016年11月11日,“二皮”用微信转账给其800元,让其帮他购买冰毒。其遂联系“小样”让他帮其购买700元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给“小样”700元,其扣了100元。后“小样”开车到石坝加油站,交给其大概0.7克冰毒。其扣了一点冰毒自己吸食,其余的交给了“二皮”。五、2016年11月13日,被告人孙佳旭在本市石坝加油站以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赵佑宋约3.2克冰毒。以上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微信交易记录,证实2016年11月13日,孙佳旭收到赵佑宋三次微信转账共计4000元。2.被告人孙佳旭的供述,供称2016年11月13日,“小松”让其帮他买2000元的冰毒,并用微信转账4000元(其中2000元是从其手中套现)。其遂联系“老四”,从他手中购买了2000元的冰毒,约3.2克,后其开车到石坝加油站,以2000元的价格将这些冰毒出售给“小松”。3.被告人赵佑宋的供述,供称2016年11月13日,其通过微信转账给“小样”4000元,其中2000元让他帮其购买冰毒,剩余2000元从他手中套现。后“小样”开车到石坝加油站,将大概3.2克冰毒交给其,这些冰毒被其吸食了。六、2016年11月25日,何某给被告人赵佑宋800元让其帮忙购买冰毒,后赵佑宋在本市石坝加油站以8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孙佳旭手中购买约0.7克冰毒并扣下部分自己吸食,其余的交给何某。以上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微信交易记录,证实2016年11月25日19时41分,赵佑宋收到何某微信转账800元,11月25日19时43分孙佳旭收到赵佑宋微信转账800元。2.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25日,其用微信转给“小松”800元,让他帮其购买冰毒。3.被告人孙佳旭的供述,供称2016年11月25日,“小松”让其帮他买800元的冰毒,其遂联系“老四”,从他手中以500元的价格购买了约0.7克冰毒,后开车到石坝加油站,以800元的价格将冰毒出售给“小松”,“小松”通过微信转给其800元。4.被告人赵佑宋的供述,供称2016年11月25日,“二皮”通过“热血少年”微信名转账给其800元,让其帮他购买冰毒。其遂联系“小样”让他帮其购买800元的冰毒,并通过微信转给他800元。后“小样”开车到石坝加油站将0.7克冰毒交给其,其自己留下一点冰毒吸食,其余的交给“二皮”了。七、2016年11月27日,何某给被告人赵佑宋800元让其帮忙购买冰毒,后赵佑宋在本市石坝加油站以7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孙佳旭手中购买约0.7克冰毒并扣下部分自己吸食,其余的交给何某。被告人赵佑宋获利100元。以上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微信交易记录,证实2016年11月27日16时24分,赵佑宋收到何某微信转账800元,11月27日16时31分,孙佳旭收到赵佑宋微信转账700元。2.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27日,其用微信转给“小松”800元,让他帮其购买冰毒。3.被告人孙佳旭的供述,供称2016年11月27日,“小松”让其帮他买700元的冰毒,其遂联系“老四”,从他手中以500元的价格购买了约0.7克冰毒,后开车到石坝加油站,以700元的价格将冰毒出售给“小松”,“小松”通过微信转给其700元。4.被告人赵佑宋的供述,供称2016年11月27日,“二皮”通过“热血少年”微信名转给其800元,让其帮他购买冰毒。其遂联系“小样”让他帮其购买700元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700元给他,自己扣了100元。后“小样”开车到石坝加油站,将大概0.7克冰毒交给其,其留下一点吸食,其余的交给“二皮”了。八、2016年11月29日,被告人孙佳旭在本市石坝加油站以697元的价格出售给赵佑宋约0.7克冰毒。以上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微信交易记录,证实2016年11月29日,孙佳旭收到赵佑宋微信转账697元。2.被告人孙佳旭的供述,供称2016年11月29日,“小松”让其帮他买700元的冰毒,其遂联系“老四”,从他手中以500元的价格购买了约0.7克冰毒,后开车到石坝加油站,将冰毒出售给“小松”,“小松”通过微信转给其697元。3.被告人赵佑宋的供述,供称2016年11月29日,其通过微信转账给“小样”697元,让他帮其购买冰毒,该款是其和齐某凑的。后“小样”开车到石坝加油站,交给其大概0.7克冰毒,后这些冰毒被其和齐某平分吸食了。九、2016年12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孙佳旭在本市三中老大门附近以3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约0.2克冰毒。以上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2日左右的一天下午,其打电话联系“小鸡”,让他帮其拿300元的冰毒。大概晚上8点多时,他打电话说他到了上次送货的地方,其出来后,他递给其一小袋冰毒,大概0.3克,因之前已用微信转给他100元,故又给了他200元现金,当晚其吸食了这些冰毒。2.被告人孙佳旭的供述,供称2016年12月初的一天下午,坐过其车子的女子又让其帮她买300元的冰毒,并用微信先转给其100元,其遂联系“老四”,从他手中以300元的价格购买了0.2克冰毒,大概晚上8点左右,其开车来到三中老大门附近,打电话给该女子,其将0.2克冰毒交给她,她又给其200元现金。十、2016年12月2日,何某给被告人赵佑宋750元让其帮忙购买冰毒,后赵佑宋在本市石坝加油站以699元的价格从被告人孙佳旭手中购买约0.7克冰毒并扣下部分自己吸食,其余的交给何某。被告人赵佑宋获利51元。以上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微信交易记录,证实2016年12月2日17时25分,赵佑宋收到“留不住你的心”微信转账750元;12月2日17时48分,孙佳旭收到赵佑宋微信转账699元。2.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有一次其用表弟的微信名“留不住你的心”转给“小松”750元,让他帮其购买冰毒。其每次让“小松”帮其购买冰毒,他都会扣一点,这个他是跟其明说的,有时他也会问其要点微信红包打游戏。其手机号码177××××7222。3.被告人孙佳旭的供述,供称2016年12月2日,“小松”让其帮他买700元的冰毒,其遂联系“老四”,从他手中以500元的价格购买了约0.7克冰毒,后开车到石坝加油站,将冰毒出售给“小松”,“小松”通过微信转给其699元。4.被告人赵佑宋的供述,供称2016年12月2日,“二皮”通过“留不住你的心”微信名转给其750元,让其帮他购买冰毒。其遂联系“小样”让他帮其购买冰毒,同时转给他699元。后“小样”开车到石坝加油站,交给其大概0.7克冰毒,其自己留下一点吸食,其余的交给了“二皮”。十一、2016年12月11日晚,被告人孙佳旭在本市石坝加油站以700元的价格出售给赵佑宋约0.7克冰毒,赵佑宋以暂时无钱为由未付款。以上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孙佳旭的供述,供称2016年12月11日晚,“小松”让其帮他买700元的冰毒,其遂联系“老四”,从他手中以500元的价格购买了约0.7克冰毒,后开车到石坝加油站,将冰毒交给“小松”,“小松”说他暂时没有钱,等有钱再给其。2.被告人赵佑宋的供述,供称2016年12月11日晚,其联系“小样”让他帮其购买700元的冰毒,后“小样”开车到石坝加油站,交给其0.7克冰毒,因当时其没有钱,没有付款给“小样”。另查明,被告人孙佳旭获利1400余某,被告人赵佑宋获利250余某。关于本案被告人的抓获经过,自然身份等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辨认笔录,证实赵佑宋辨认出让其购买冰毒的“二皮”(即何某);辨认出卖冰毒给自己的“小样”(即被告人孙佳旭);王某辨认出卖冰毒给自己的“小鸡”(即被告人孙佳旭)。2.现场检查报告书,证实赵佑宋的检测样本经胶体金法现场检测,结果呈阳性;何某的检测样本经甲基安非他明某1测试剂现场检测,结果呈阳性。3.提取笔录,证实2016年12月27日10时07分至10时16分,明光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对王某手机微信联系人进行检查,王某手机微信昵称为sunflower,微信号为×××;微信通讯录有一个微信好友“心情”,微信号为×××,昵称为“心情”。王某称该微信号就是“小鸡”。4.手机检查笔录,证实2016年12月12日22时40分至22时57分,明光市公安局刑侦人员对赵佑宋使用的手机进行检查的情况:赵佑宋使用的手机为白色苹果手机,在手机通讯录内有一名为“小样”的联系人,点开“小样”目录,显示号码为187××××1019。对该手机微信进行检查,该手机微信名称为“小松”,在“小松”的微信通讯录内发现名称为“二皮”、“方便”、“热血少年”、“留不住你的心”、“天下。”等11个联系人。经检查,“二皮”的微信号为:×××,电话号码为:177××××7222;“方便”的微信号为:×××,昵称:、心情,电话号码187××××1019;“热血少年”的微信号为:×××,电话号码187××××8569;“留不住你的心”微信号为×××;“天下。”的微信号为:×××。进入“小松”的微信钱包界面,对微信交易记录进行检查,发现“小松”与“二皮”、“方便”、“热血少年”、“留不住你的心”、“天下。”等人的交易记录。5.手机检查笔录,证实2016年12月12日23时07分至23时19分,明光市公安局刑侦人员对孙佳旭使用的手机进行检查的情况:孙佳旭使用的手机为白色苹果手机,在手机通讯录内有“巫师”等2个联系人,点开“巫师”目录,显示“巫师”号码为:150××××4939。对该手机微信进行检查,该手机微信名为“、心情”,微信号:×××。在“、心情”的微信通讯录内发现名称为“小松”、“天下。”等4个联系人。经检查,“小松”的微信号为:×××,电话号码:185××××9717;“天下。”的微信号为:×××。进入“、心情”微信钱包界面,对微信交易记录进行检查,发现“、心情”与“小松”等人的交易记录。6.手机检查笔录,证实2016年12月12日23时21分至23时27分,明光市公安局刑侦人员对何某使用的手机进行检查的情况:何某使用的手机为白色vivo手机,该手机微信名为“热血少年”。在“热血少年”的微信通讯录内发现名称为“小松”的联系人,经检查,“小松”的微信号为:×××。进入“热血少年”的微信钱包界面,对微信交易记录进行检查,发现“热血少年”与“小松”的五次交易记录。7.明光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涧溪责任区刑警队出具的案发及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12月12日,该局禁毒中队民警通过前期摸排发现,犯罪嫌疑人孙佳旭多次从凤阳县购买冰毒回明某2出售给石坝居民赵佑宋并且牟利,赵佑宋又将购买来的冰毒出售给涧溪镇的何某。掌握上述情况后该局立即展开布控。2016年12月12日9时许,该局民警在明光市石坝镇西环路31号将赵佑宋抓获;2016年12月12日14时许,该局民警在明某2市石坝加油站将孙佳旭抓获。犯罪嫌疑人孙佳旭到案后承认多次帮助赵佑宋从凤阳县一个叫“老四”的人手中购买冰毒并将冰毒转卖给赵佑宋,从中牟利。赵佑宋到案后承认自己多次帮助何某、齐某或本人从孙佳旭手中购买冰毒,并且帮助何某购买冰毒时从中获利。该局于2016年12月12日将该案立为贩卖毒品案件侦查。同日将涉嫌贩卖毒品罪的犯罪嫌疑人孙佳旭、赵佑宋刑事拘留。8.明光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12月12日,该局刑侦大队民警抓获吸毒人员赵佑宋,赵供述其毒品是明某2一个叫“小样”的黑出租车司机卖给他的,并称可以帮助公安机关抓获“小样”。随后,当着办案民警的面,赵佑宋电话联系“小样”,佯装在我市石坝加油站支付购买毒品的毒资,随后该局刑侦大队民警在石坝加油站将“小样”(即被告人孙佳旭)抓获归案。9.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何某因吸毒于2016年12月12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决定处以行政拘留12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赵佑宋因吸毒于2016年12月12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决定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王某因吸毒于2016年12月6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决定处以行政拘留11日的行政处罚。10.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证实明光市公安局扣押了孙佳旭现金1100元、iphone手机一部、赵佑宋iphone手机一部、何某vivo手机一部(后发还给熊某)。1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孙佳旭、赵佑宋的身份情况。12.前科情况,证实被告人孙佳旭、赵佑宋无犯罪前科。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佳旭多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10克;被告人赵佑宋多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2.8克,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孙佳旭、赵佑宋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佑宋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减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孙佳旭、赵佑宋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等,对被告人孙佳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赵佑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佳旭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孙佳旭的刑期自2016年12月12日起至2024年6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赵佑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赵佑宋的刑期自2016年12月12日起至2019年6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对被告人孙佳旭犯罪所得赃款一千四百余元、对被告人赵佑宋犯罪所得赃款二百五十余元均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杨开文审 判 员  吴 睿人民陪审员  薛维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余 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二)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三)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四)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五)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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