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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82执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洋与李大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协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洋,李大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82执948号申请执行人:刘洋,男,1995年11月6日生,满族,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李大君,女,1987年12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执行刘洋与李大君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家中只有一处住房、无车辆登记。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磊审 判 员  卜义利代理审判员  姚占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冬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