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包富与曲国祝、刘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富,曲国祝,刘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2执41号申请执行人包富,男性,1953年12月13日出生,住榆树市五棵树镇龚家村1组。被执行人曲国祝,男性,1982年1月6日出生,住榆树市五棵树镇昌盛街二委4组;被执行人刘彦,男性,1970年10月1日出生,住榆树市五棵树镇昌盛街3委8组。本院在执行包富与曲国祝、刘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照判决书履行给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工商、车辆、房产无登记信息。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刘海东代理审判员 江海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殷大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