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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民初2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成都青山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柳某某、杨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青山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柳某某,杨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2256号原告:成都青山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驿都中路227号格林大道4栋1层。法定代表人:龚天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幸鑫,四川信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某某,男,197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杨某某,女,197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原告成都青山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柳某某、杨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成都青山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青山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青山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吴皓常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吉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