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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8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王伟峰与洛阳格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峰,洛阳格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8执103号申请执行人:王伟峰,男,198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宁县。被执行人:洛阳格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小萍,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洛宁县永宁大道建设路。本院在执行王伟峰申请执行洛阳格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被执行人洛阳格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执行事项自愿达成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王伟峰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终结洛宁县人民法院(2016)豫03民终54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人可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朝武审判员 :刘胜贤审判员 :金松涛二〇一七年五��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克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