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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7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肖龙飞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龙飞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27刑初2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龙飞,男,199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现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16年3月18日被南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南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2日被南和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26日被南和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7】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龙飞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立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龙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31日00时许在南和县“爱尚”KTV工作的康某和同事袁某、齐某1、陈某、郭某1到南和县建设大街“永和豆浆”吃饭,碰见同事王某和张某2,吃饭期间张某2弟弟张某1过来将王某叫到门外,两人发生争吵后被劝开,随后康某等六人一起离开,他们刚走过中兴路北段公厕附近,听到身后有人喊他们,这时发现有一伙人向他们追打过来,王某、齐某1等人四处跑散,康某因没有及时跑走,被追来的肖龙飞、肖某、要某某2、秘某某2、郄某某2(以上三人案发时均不够16周岁)殴打致伤。经南和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康某身体损伤系轻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被告人肖龙飞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肖龙飞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被告人肖龙飞辩称,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意见,希望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31日00时许,康某和“爱尚”KTV同事袁某、齐某1、陈某、郭某1到南和县建设大街“永和豆浆”吃饭,碰见“爱尚”KTV同事王某和张某2。吃饭期间张某2弟弟张某1过来将王某叫到门外,两人发生争吵后被劝开,随后康某等六人一起离开。他们刚走过中兴路北段公厕,听到身后有人喊他们,这时发现有一伙人向他们追打过来,王某、齐某1等人四处跑散,康某因没有及时跑走,被追来的肖龙飞及其他人殴打致伤。经南和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康某身体损伤系轻伤。案发后,被告人肖龙飞等人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3年8月31日0时许,康某和“爱尚”KTV同事袁某、小飞、雄的、老鹏在“永和豆浆”吃饭时,见“爱尚”KTV一名员工王某和一名男子在吵架。吃完饭王某跟他们一起走了,走到南和县中兴路北段公厕时,来了一辆车下来好多人就打他们,后致康某受伤。2、行政转刑事审批表,证实经南和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依法侦查查明,因经南和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康某的伤情为轻伤,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同意对中兴路寻衅滋事案予以行政转刑事。3、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被鉴定人康某身体损伤系轻伤,告知双方当事人。4、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3月17日10时许,北京站派出所民警耿某、李某2根据秘密手段确定河北省南和县城关派出所上网的涉嫌寻衅滋事案的嫌疑人肖龙飞将出现在保定东火车站,北京站派出所民警耿某、李某2立即赶至保定火车站出站口进行查堵,当日18时5分在保定东火车站进站口发现男子身份进行核实,经查:该男子叫肖龙飞,男,1991年10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南和县三召乡肖庄38号,其信息与河北省南和县城关派出所上网的涉嫌寻衅滋事案的嫌疑人肖龙飞信息相符,在逃编号:T1305270160012016030001,随后民警于2016年3月17日21时将其带至北京站派出所。5、民事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证实肖龙飞等人一次性赔偿康某60000元整,康某对肖龙飞等人表示谅解。6、南和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证明,证实南和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办理本案中提到的肖某、白某3、郄某某2、薛某1伟、李某3、师某、韩某等人,多次传唤一直未到案。7、南和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证明,证实南和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办理本案中提到的外号“小白儿”即秘某某2;外号“和尚”即韩某;“小伟”即薛某1伟;李某3和李某4系同一人;要某某2、要某某2系同一人;白某1、白某2与白某3系同一人;李某5与李某1系同一人,该人名叫李某1。8、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证实被告人肖龙飞,男,1991年10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南和县三召乡肖庄38号。因涉嫌寻衅滋事案被南和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于2016年3月16日上网登记为在逃人员,于2016年3月21日被抓获归案撤销在逃人员。9、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证实南和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经全国公安网“全国违法犯罪人口信息资源库”“全国在逃人员信息资源库”查询,未发现肖龙飞有违法犯罪前科。10、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肖龙飞,男,汉族,1991年10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南和县三召乡肖庄38号。11、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南和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康某身体损伤系轻伤。附照片三张及资格证书。12、辨认笔录,证实张某1在12张不同男子照片中辨认出参与打架的要某某2;张某1在12张不同男子照片中辨认出参与打架的肖龙飞;张某1在12张不同男子照片中辨认出参与打架的秘某某2。秘某某2在12张不同男子照片中辨认出参与打架的要某某2;在12张不同男子照片中辨认出参与打架的肖某;在12张不同男子照片中辨认出参与打架的郄某某2。13、证人秘某某2证言,2013年8月份(具体哪天记不清了),我晚上12点左右从“同一首歌”KTV下班后和要某某2步行到建设大街“火麒麟”网吧上网。玩了一会儿,也在KTV上班的韩某(外号和尚)到网吧找我说“浩子”在外面打架了,然后我和韩某、要某某2三人就骑着韩某的电动车到了建设大街“永和豆浆”饭店门口。在门口我看见肖某和他一起在“名人”KTV上班的一个男的,剩下的就是我们“同一首歌”KTV的“老壮”、还有一个也是在我们KTV上班的男的开着一辆黑色轿车都站在饭店门口,其中“浩子”在饭店的正门口和饭店的老板娘说话,具体没有听清楚说的是啥,只听到老板娘说不要在饭店打架找事。我和要某某2、韩某就都站在了饭店东边说话,没多会儿,我看见当时还是“同一首歌”KTV的经理李某1开着白色的长城轿车来了,李某1下车就直接找浩子,劝浩子别找事了,劝了半天,“浩子”就和“老壮”上了李某1的车从中兴路一直往北走,我和要某某2、肖某、还有和肖某一起上班的那个男的一起上了和我们一起上班的那个开着黑色轿车的男的车上在后面跟着李某1的车,后来李某1的车停在了中兴路北口宋璟大街拐角那里,我们两车人就都下车了,韩某也骑电动车赶了过来,下车后李某1就让我们晚上都回去吧,明天还要上班,然后李某1开车载着“浩子”和“老壮”就走了。开着黑色轿车的男的问我去哪?我说去“火麒麟”网吧上网,我们在回网吧的路上开车的那个男的说和“浩子”打架的人从饭店出来了,那伙人看到我们坐的车就都往中兴路南边跑,我们开车一直追到中兴路厕所那里,把车停在了那里,然后我们就都下车了,我看见要某某2、肖某和他一起上班的男的从车后备箱一人拿着一根钢管就去追那些人,我也在后面跟着他们,因为他们跑的快我追不上,我一直在后面了,然后我就停下了,我看见他们在离我大约有一百米的地方他们好像追上了,我还听到他们喊骂声,没一会儿,我看见肖某自己回来了。肖某说刚才打架弄得手上钢管上面全是血,然后我看见肖某的手上和他拿的钢管上面全是血,随后肖某就把手里拿的钢管扔到了中兴路的厕所外面了,等缓过神来,那个开黑色轿车男的开车已经走了,紧接着肖某又说对方已经报警了,然后我就跟着肖某一直跑到建设大街“掌上明珠”家具边上的一条巷子里。在里面我们看到了和对方打架的一个男的,肖某见了就上去踹了对方两脚,我在边上拉着肖某说赶紧走吧,一会警察就来了,刚说完,我就看见警车过来了,这时,肖某就跑了,我也跟着往别的地方跑了。我一直跑到航宇宾馆看见KTV的服务员薛某1伟骑电动车,我就让薛某1伟带着我回到“同一首歌”KTV的宿舍了。回宿舍后,我就和薛某1伟、要某某2说了会刚才打架的事,期间薛某1伟说李某1的车在外面停着,然后,我们就打算去李某1家躲躲,在我们准备走的时候,薛某1伟说外面有一辆警车在门口停着,然后我们怕警察抓我们,我们就翻墙头跑到李某1家的。到了李某1家,“老壮”和李某1两人在家里,在李某1家里,李某1就问我们刚才发生怎么回事了,要某某2就跟李某1说:“刚才你开车带着老壮、浩子走了以后,我们碰到了和浩子打架的那些人,然后就动手打了那些人”,我也在边上说我动手打了对方,然后我们就都各自睡觉了。事情经过就是这样。14、证人要某某2的证言,三年前(具体时间记不清了),那天晚上1点左右,同一首歌KTV下班之后我和韩某、还有和李某3一起走着去南和县“火麒麟”网吧上网,玩了半个小时左右,肖龙飞和“浩的”来网吧找我们说是打架呢,让我们都过去,我们就下楼,然后我们有坐车去的,有骑电动车去的,当时是肖龙飞开车(黑色奇瑞轿车)拉着他们,我是坐着电动车过去的,忘了谁带着我,我们就往建设大街的“永和豆浆”饭店门口去,到那之后我看到肖龙飞、“浩的”、白某2、韩某、李某3、肖某、还有肖某叫来的两个人都在那,当时对方有四五个人在“永和豆浆”饭店里面不出来,然后“浩的”一直在那喊他们出来,我看到同一首歌的经理李某1开着一辆白色长城车过来了,李某1下车就劝我们走,不要打架了,我们和李某1说:“没事,姐姐你走吧”。后来“浩的”和白某2跟李某1在中兴路公厕附近说了一会话,我和剩下的人在中兴路天天便利店等着他们,李某1说了会话就开车离开了。当时“浩子”姐姐和姐夫也在那,一直让“浩子”离开,后来“浩的”姐夫就骑摩托车把“浩的”带走了,然后肖龙飞、白某2就过来跟我们说咱们走,但是不是真走,就藏到“永和豆浆”饭店后面,等着他们出来,在那等了会儿,那四五个人就出来了,我们这些人就上去追他们,他们当时顺着中兴路往南跑,肖龙飞他们就追对方,我当时没有追他们,我在便利店门口看着我们的电动车了,从中兴路跑回来一个人,我正骑着电动车过去找他们,我就上去截住他,他往小区里面跑,我就跟着进去,肖某和秘某某2、还有一个叫什么夺的就过来了,他们手里拿着钢管,叫什么夺的人给我一根铁棍,然后我和肖某、秘某某2三个人就上去打那个人,打了那个人一会儿,他就趴那不能动了,我们就出来了,我们就看到警车过来了,我们就往建设大街这里跑,然后沿着建设大街往东跑到北关菜市场里面躲起来了,我和肖某、秘某某2在那待了一会儿,我们感觉警车应该走了,我们三个人就走着往“同一首歌”KTV宿舍去了。我们一回到“同一首歌”KTV的宿舍后发现我们一起打架的人都在宿舍呆着,当时“浩的”也在宿舍,我们待了会儿看到我们宿舍外面的巷子口有警车,我们害怕警察抓我们,白某2就给李某1打电话让李某1来接我们,然后我们从房上面过去到后面的巷子里,我们就朝西边走,到任县路那李某1开车在那等着我们,然后我们这些人就上李某1车离开了,我们就到李某1家了,到李某1家在他家呆着了一会儿,“浩的”、白某2、肖某他们都就走了,就剩下我和秘某某2在那里,李某1问我是怎么回事,我就跟他说了一下在中兴路打那些人的事,然后我和秘某某2就在李某1家睡了。事情就是这样。15、证人张某1证言,2013年大约8月份左右晚上凌晨时,李某5开车拉着我好像还有“白某1”,一块去“永和豆浆”吃饭,我们到门口后碰到冀某、李某5上前和冀某说话,我就进饭店了,进饭店后我听到单间有人吵吵,当时我听着像是我姐姐的声音,我进去后看到我姐姐给王某(男性)在叨叨,当时屋内还有一名胖乎乎男子和王欣(女性)都在吃饭,我就冲王某喊喊了几句,这时我就出来大厅了,到大厅后我就和王某骂了起来,这时王某拿着灭火器砸我,我就上前踹了王某几脚,王欣就上前拉我,我就骂了几句,这时我就给我姐夫白某某2打电话让他过来一下,随后我就出去了,走到门口碰到“爱尚”KTV三四名服务员过来了,我没有理他们就直接出去了,出去后我们店内的服务员都过来了。当时我们都在门口站着等着王某出来,这时李某5就喊让我走,我姐夫劝我,我就出来了。当时我的想法是我认为我走后我同事们没有打他们,回到宿舍后叫上他们一起去“爱尚”KTV找点事,结果我回到宿舍后看到我同事们都在宿舍。我到宿舍后秘某某2就给我说已经把他们(爱尚服务员)打了。当时好像是韩某给我说警车来了,可能跑不了了,这时我们就从房上跳了下去,下午后我给李某1打电话让她过来接我,李某1过来后开车就把我和秘某某2、白某1、要某某2接李某1家了,我们到李某1家后秘某某2就说:你走后,王某他们一伙人就出来了,出来后王某他们一伙就喊喊,王某见秘某某2他们了,王某就往中兴路跑,肖龙飞开车和秘某某2他们一伙就追,在追的时候王某他们一伙其中一名男子跑的时候摔倒了,这时肖龙飞和秘某某2他们一伙人就拿着钢管上前打那名男子,打完以后他们就走了。后来,我问秘某某2打对方什么地方,秘某某2就说打头上,随后我们就回家了,回家后听我妈说给对方两千元医药费,到第二天对方又给我家要钱,我家人就说让我出去躲两天,后来我就去广州找我哥哥打工去了。我出永和豆浆门口看见要某某2、肖龙飞、秘某某2、肖某、薛某2、李某6、韩某、白某1,还有几个我不认识,当时肖龙飞开车,好像是薛某2骑电动车和几个人步行过来的。当时肖龙飞开着一辆黑色奇瑞E5汽车,车牌为:EFS985。在“永和豆浆”门口叨叨的时候我手里拿着钢管,肖某手里拿着砍刀,别人没有拿东西,我们没有拿东西打架,李某5把我叫走了。李某5当时开着一辆白色长城炫丽两项轿车,当时是山西牌照(我记不清了),现在换成冀E×××××了。当时我给我姐夫(白某某2)打电话让他过来看看,后来我就给肖某打电话了,我见肖某和郄某某2过来了,当时肖某过来的时候手里拿着砍刀。我是从肖龙飞车上后备箱拿的钢管,肖龙飞车上的钢管是我们在“同一首歌”上班的时候从宿舍收拾出来的三四根钢管放到肖龙飞车上的。16、证人李某1证言,2013年8月31日晚上零时许在南和县中兴路发生打架一事,我知道。发生打架后,他们去我家说这个打架的事了,后来我才知道。2013年8月31日晚上十一二点的时候,我去永和豆浆吃饭时见张某1和他姐姐在门口叨叨,门口还有十几个年轻人,有我们同一首歌的服务生,还有对方的五六个人。张某1姐姐的一个朋友(二十多岁的男的)从饭店门口过道拿了一个灭火器要打张某1,我们就上前劝架,劝开后,张某1的母亲和张某1的姐夫就来了,我见张某1的家人来了,我们就走了。那天晚上凌晨三点左右的时候,要某某2、白某1,秘某某2来我家了,张某1,刁某1,李某6,韩某这四个人我不确定来没来我家。要某某2和秘某某2就对我说:“我们打架了”。我就问他们跟谁打架了,他们就说跟张某1姐姐伙计。我然后就问他们怎么打的,都谁啊?他们就说:“在中兴路打架的,打错人了,打的是张某1姐姐的朋友”,我就问他们:“你打的人家怎么样了”?他们说:“头上一个窟窿,胳膊上不知道咋样了”,我就问:“怎么打的啊,打的人家头上一个窟窿”?他们说:“从肖龙飞车上后备箱拿的东西打的”,我问他们:“都有谁打的啊”?他们都说我们都打了。天明的时候,他们才走。这几个人打的张某1姐姐的一个朋友,因为张某1姐姐的事,他们想为张某1报仇出气。当时在永和豆浆门口叨叨的时候,张某1和他们打架的人也在场,张某1离开的时候,还哭着对对方说:“这件事不能清”。他们说他们都从肖龙飞车(黑色,轿车,奇瑞,车牌号记不清)上拿了东西就开始打对方,对方别的人跑了,他们打的这个人是没跑掉的一个胖子,他们说拿着棍子敲在胖子的头上和胳膊上,那个胖子头上被敲了一个窟窿,胳膊上好像也受伤了。要某某2说:“好像那个胖子头上的窟窿是我敲的”,秘某某2说:“我们一群人敲胖子的胳膊了”。他们都是同一首歌的服务生,我跟他们是同事关系。张某1走的时候跟对方不清,别的我也不知道,张某1姐夫把他带走了,张某1应该没有参与,白某1和刁某1没有参与打架,我走的时候白某1也走了,我吃饭的时候白某1给我打电话说让我一起吃饭,我没去,后白某1是先去我家的,没跟他们一起来。刁某1那天晚上在不在场,我记不清了。张某1跟她姐夫走后我就走了,没见打架。17、证人刁某1证言,我来派出所反映2013年夏天在中兴路打架的事,打架的时候我没有在场,张某1、白某3、秘某某2、要某某2、肖龙飞、郄某某2、韩某、李某3、薛某1伟那天都在了,但是动手的我听说是肖龙飞开车带着肖某、要某某2、秘某某2、郄某某2在中兴路找到对方被打的人,后来是肖某、要某某2、秘某某2、郄某某2动手打的对方。2013年夏天的一天,当时是晚上12点多钟,从“同一首歌”KTV下班和白某3一起回我家经过我上班“同一首歌”的门口时碰见肖龙飞开车过来,我看见肖龙飞开车,张某1坐在副驾驶对我说:“跟我一起去永和豆浆找我姐姐去”,然后我们就一起去了中兴路口的永和豆浆门口,到那后,我看见肖龙飞、肖某、张某1、郄某某2、要某某2从车里下来了,张某1就过去给他姐姐说话,说了没几句,张某1就和对方那个男的吵吵起来,张某1姐姐就劝架,然后我看见李某1开车过来,李某1看见张某1和那个男的吵架,就在那劝架,过了会儿我和白某3、张某1就上了李某1的车往中兴路北边走了,我们走到中兴路与宋璟大街拐角那里停下来了,随后肖龙飞也开车过来了,我们都从车里下来后,都说没啥事了,都回去吧,接着张某1的姐夫骑摩托车过来了,他姐夫过来后拉着张某1回去了,我们见没有事了,肖龙飞也开车拉着要某某2、郄某某2、肖某、秘某某2开车走了,我就跟着李某1还有白某3坐车到了北关医院,我们在车里面看见建设大街大概是中兴路那边有警车开着警灯,我们说可能当时肖龙飞他们在中兴路打架了,随后,李某1开车就带着我和白某3到同一首歌KTV宿舍,在宿舍我看到要某某2、秘某某2在宿舍(其他人都想不起来了),后来我听有人说外面有警车,然后我们都翻墙头跑了。跑出来后我们和秘某某2、要某某2就都到了李某1家里,到了李某1家里,要某某2和秘某某2告诉我们,他们把爱尚KTV的三个男服务员打了,其中一个还被打伤了,其他的要某某2也没有说,我们也没有问,最后,李某1说不早了,都去睡觉吧,然后我就和白某3先走了,剩下的事我就不知道了。我不知道他们为什么要打爱尚KTV的那几个人,我只是知道张某1叫我去找他姐姐,其他的我都不知道,张某1没有叫我们去永和豆浆打架。我只是知道肖龙飞开的是一辆黑色三厢奇瑞轿车,车牌号我不知道。要某某2和秘某某2没有给我说他们是怎么打对方的,我不知道他们打爱尚KTV的那几个服务员时拿东西了没有,要某某2和秘某某2也没有说,我不认识被打的那几个爱尚KTV的服务员。18、证人王某证言,我同事康某被别人打了,我是来说明情况的。2013年8月31日晚上凌晨左右,我下班后就和同事张某某2还有张某某2的朋友一名女子(不认识)和一名男子(不认识)到“永和豆浆”吃饭,当时我是在从南边数第一个单间吃饭,后来和我一块在“爱尚”KTV上班的同事康某、郭某2、齐某1、陈某、昭的(不知道大名)也来“永和豆浆”吃饭,我们说了两句话我就进单间了,待了大概20分钟左右张某某2的弟弟张某1就进来单间了,到那就问张某某2的两个朋友他姐姐去哪了,张某某2的朋友那名女子和我一块说了句你姐姐上厕所了,张某1就给我说:“你出来下”,后来我就和张某1出去了,我们出去后见到门外和张某1一块过来的有八九个年轻男子(都不认识)也在门外等着呢,张某1在旁边站着就说:“都给我打”,其中有四名男子(不认识)就冲我背部、腿部进行殴打,后来我见到张某某2和她朋友那名男子出来了,当时在“永和豆浆”里面吃饭的我的同事康某、郭某2、齐某1、陈某、昭的也从屋里出来了。我们同事都在旁边站着没有说话,张某某2到那后就把张某1劝走了,后我和郭某2进屋里坐着了,后来我听到玻璃外面有人骂我,我一直在屋里没有出去,张某某2进屋后就说:“我弟弟张某1他们都走了,你们赶紧走吧”,后来“永和豆浆”的服务员也说外面没有人了赶紧走吧,我出来叫给我同事还有张某某2和她朋友一块就往中兴路走了,我们走到中兴路中段时从我们背后过来一辆黑色轿车(没有看清什么车和牌子)下来几个人(都不认识)手里拿着铁棍就冲着我们过来了,我们看到后就往东边小区内一个车库的麻将馆里跑了,当时我跑到麻将馆内看到陈某、昭的也躲进来没有敢出来,康某和齐某1、郭某2都不知道跑哪了,我们三个人在里面待了大概10分钟左右就出来了,我们出来后就往“永和豆浆”走去,到“永和豆浆看到110警车和我同事郭某2在门口站着,我就去问郭某2说:“有人受伤没有,”郭某2说:“康某受伤了,头上被打了一个窟窿,往医院走了”,我们随后就坐着110警车也去医院了,到医院后看到张某某2和她娘也在医院,当时张某某2和她娘去给康某交住院费了,我就去看我同事康某了,事情经过就是这样的。张某1看见我和他姐姐张某某2进饭店了,张某1以为我和他姐姐张某某2有不正当关系所以就叫他朋友打我,我们没有矛盾。张某1没有打我,当时有四名男子打我,我都不认识,就是用脚踹我背部、腿部,没有明显的外伤。我没有还手,当时天太黑,我没有看清四名男子的特征。我不知道是谁追我们,当时他们下车时手里都拿着铁棍,开着一辆黑色轿车(不知道车牌)过来的。不知道追我们的人手里拿着铁棍在哪里,我不知道康某头上的伤是怎么造成的,当时我在中兴路小区内的麻将馆躲着了,没有看到是谁打的康某,我到医院后看到齐某1脸部红肿,不知道是怎么造成的。我不知道在中兴路追打我们的人是谁。19、证人齐某1证言,2013年8月31日30分许,我和康某、郭某1、陈某、袁召阳作伴去中兴路北口“永和豆浆”吃饭,到饭店看到王某和张某某2还有一男一女四人在西边包间内喝酒,我和郭某1作伴过去见面,正喝酒期间张某1进到包间内,指着王某说:“王某你出来,外面说话”,王某站起来就跟着张某1出来向外走,我和郭某1怕他们之间闹事,所以也就跟着王某出来,走到“永和豆浆”门口,张某1就跟王某争吵起来,不一会从西边过来七八个年轻人,有的人手里拿着砖,他们是张某1叫来的人,王某看情况不好,随手从饭店门口拿了个灭火器准备迎战,我和郭某1当时在旁边劝他们,后来饭店内的服务员出来将他们劝开。我们就进屋内,我们在屋内呆了一会儿,张某某2走进来了,她告诉我们说他弟弟张某1已经走了,让我们几个赶紧离开这儿,怕她弟弟一会儿来回来打架。我们几个看看了门口没人就一起作伴出来顺着中兴路向南走,我们刚走到天天便利超市南边就听到有人喊我们:“你们别走呢”,我一回头见天天便利超市门口处向我们走过来十来个人,还有一辆小轿车,向我们追来,我们几个当时就慌了,各自四处跑散,我记得当时我和郭某1向南跑了,见没人追了,郭某1就打电话报了警,我们绕了一圈回到“永和豆浆”门口处看见警车已经来了,过去后发现康某头上受了伤,在流血。没多大会儿120车也来了,我就和王某陪着康某去医院了。20、证人郭某1证言,2013年8月31日凌晨30分左右,我们下班后,我就和康某、齐某1、陈某、袁某到“永和豆浆”饭店吃饭,到店后,见王某和张某某2还有一男一女四个人在西边一个单间内吃饭,张某某2看见我们,就叫我们过去喝酒见面,于是我就和齐某1作伴到他们包间见面,正喝酒期间张某某2弟弟张某1进到屋里把王某叫了出去,我怕有事就和齐某1作伴跟他们出来,走到永和豆浆门口处,张某1用脚踹了王某一脚,我们就去拉架,这时从西边过来七八个年轻人,他们手里有拿着砖的,想和我们打架,我和王某从永和豆浆门口处一人拿了个灭火器,准备和他们招架,这时永和豆浆餐厅内的服务员出来劝架,把我们叫到餐厅内,张某1等人没有再进来,只听见他在门口骂王某,还说:“你们这一伙子,小心点出来弄死你们。”等一些恐吓话语。过了会儿张某某2从外面进来了,劝我们几个说:“你们赶紧走吧,我弟弟已经离开这儿了,一会儿等他叫来人,你们就走不了了”。我们看门口处没有人了,就作伴一起出来准备回去,当我们向南走刚过天天便利超市时,从北边过来一帮人(十几个人)喊我们,我扭头看见他们手里好像拿着东西,听到叮叮当当的响声,他们有开车、有骑电动车的冲我们过来,我们几个当时只想着赶紧跑,就慌乱了,我和齐某1向信天超市方向跑去,康某和他们几个作伴在后面往旁边小区跑,因当时跑乱了,也不知道他们是否被追上没有,我跑了一段看他们没追过来就赶紧打了报警电话,我转了一圈,又回到永和豆浆门口,发现你们民警已经赶到,正在询问康某一些情况,当时康某头上流着血,他受伤了,过了会儿120救护车来了,把康某拉到医院治疗去了,我就回宿舍了。没有看清追我们的人是谁,我不认识他们,我不清楚康某受伤时有人在现场没。我们没有和人有矛盾,也就是在永和豆浆门口张某1喊着别见我们出来,出来见到我们就打我们,我怀疑是张某1叫来的人打的康某。我认识张某1,他以前去过我们歌厅玩。张某1,男,年龄约在十八九岁,圆脸,短发,个头不高,肤色略白。我见康某的头部和胳膊受伤了,我不知道当时街上有人见没。21、证人陈某证言,2013年8月31日凌晨30分左右,我们刚下班就和王某、康某、郭某1、齐某1、老召作伴到中兴路北口“永和豆浆”饭店吃饭,到饭店后遇见正在那儿吃饭的张某某2,她叫我们过去见个面,齐某1和王某、郭某1过去进到她吃饭的包间喝酒见面,我们三个在大厅吃饭,过了会儿我见张某某2的弟弟张某1走了过来,进到他姐姐张某某2吃饭的房间,后来他就出来了,齐某1就和王某也跟着出来,后听到门外有人在争吵,当时我们谁也没有出去,不一会儿张某某2从屋里出来把他们叫进屋里,到屋里张某某2说:“你们赶紧走吧,我弟弟瑞浩已经离开了,别一会儿再来发生打架”,于是我就叫上康某、郭某1、老召等人出来回来,当我们刚走到对面“天天便利”点门口时,从北边过来一帮人,冲我们喊别走,我一看情况不好我们几个就四处乱跑,当时我和王某、老召作伴往中兴路一个小区里面跑,我们躲进一个棋牌室内没被发现,其余人不知向跑哪里了,过了会儿棋牌室老板说警车来了,还有一个人受伤了,我们几个就出来了。我不清楚张某1与我们之间有什么矛盾,当时天黑看不清,不知道都是谁追打我们。我们没有还手,到医院后我见康某头部和左胳膊处受伤了,我不知道康某的伤是怎么造成的,我没有看清对方追赶我们时手里拿什么东西了没,我没有看到其他人受伤。22、证人张某2证言,我叫张某2,又名张某某2。2013年8月30日晚上23时30分左右,我和朋友王欣,王某的朋友三个人在“永和豆浆”吃饭,中间我给在“爱尚KTV”工作的服务生王某打了个电话,叫他过来一起吃饭,我们一边吃边聊。大约晚上12点多钟,王某打来电话说他在“永和豆浆”门口了,不进去了,我就放下电话到门口处叫王某进来,王某不愿意进去,我就拉了他一会儿,王某就跟着我进来了,这时“爱尚KTV”的几个服务生齐某1、郭某1的等人也从后面过来到“永和豆浆”吃饭,王某进来后进入我们的包间内,我让郭某1飞他们一起进来吃饭,他们几个说不用了,在大厅吃就行了。我就和王某进包间内和我的两个朋友一起喝酒,我们说了一会儿话,中间我上了趟厕所,等我回来时,见王某已从包间内出来,我弟张某1走在前面,王某在后面跟着,他们向外走,我就跟着走了出去,到门外我兄弟问王某说:“你为啥拉扯我姐姐”?我急忙跟我兄弟解释说:“不是他说的那样”。我就劝他走,我兄弟越劝劲越大,怎么也不走,我就对和我兄弟一起来的服务生说赶紧打电话通知你们经理李某5,把瑞浩叫回去,然后我就推开王某,拉着我兄弟往一边走,我把我兄弟拉到对面“天天便利”超市门口,我兄弟还埋怨我,我就边劝边解释,他就坐在地上哭了一会儿,就给我丈夫白某某2打电话,不一会儿,白某某2骑着摩托车过来了,我丈夫来后,骂了我兄弟两句,就把他叫上车,骑上摩托车向西走了。我看他们走了,就向对面的“永和豆浆”走去,到里面后,我就对王某他们说:“你们赶紧走吧,我丈夫已经把我兄弟领走了”,然后我就出去了,看我兄弟往哪走了,这时同一首歌的经理李某5开着车过来了,我就拦住他,上到车上,准备回家叫我娘去,一起去找我兄弟。刚上车,就看见“爱尚KTV”的王某、郭某1等人从“永和豆浆”出来正向南走,已走到公路中间,李某5开着车拉着我就向东走了,到北关医院东边我妈住处,问瑞浩回来没有,并把刚才发生的事情跟我妈说了一遍,我妈就跟着我们一起上了车作伴去找我兄弟,当走到“永和豆浆”门口处,发现派出所的警车在路边停着,有一个男子受伤了流着血,当时我认为是我兄弟张某1打的,就赶紧拉着伤者一同去医院了。第二天,我去我妈家见到我兄弟张某1,我就问他是他把人打伤的吗?我兄弟说他没打,后来我父亲和我哥哥打了他几下,他就赌气走了,到现在已不知去向。我以前在爱尚KTV打过工,与“爱尚KTV“的王某、郭某1等人都认识。不知道受伤的男子是谁,后来听王某说是他们KTV新来的服务员。在永和豆浆门口只是吵架了,没有发生打架,不知道对方受伤男子头上的伤是谁打的,现在联系不上我兄弟。23、证人袁某证言,2013年8月31日凌晨30分左右,我们下班后,我和康某、齐某1、陈某、郭某1到“永和豆浆”饭店吃饭,到饭店后,我们五个人就去吧台点菜,正往吧台走时,听见西边一个单间内有人在说话,齐某1说“是不是王某在里面吃饭呢,我去看看”,齐某1就往单间去了,我们四人就去点菜,正在吃饭期间,齐某1从单间出来,对郭某1说“王某和张某某2,还有一个女孩在吃饭呢,走过去见个面吧”,劝了会儿郭某1,他两个人就去单间见面了。大约吃了四五分钟饭时,我听见门口又喊叫声,就回头看,看到郭某1手里惦着一个灭火器,我就跑过去,康某和齐某1也跟着来了,当时我以为有人和郭某1打架呢,到门口处我就顺手掂着一个灭火器就出去了,看到张某某2在劝王某和一名男孩,旁边还站着五六个年轻男子,其中有两名男子去“永和豆浆”北边拿了两个砖头走过来也在门口站着,当时都没有动手,张某某2把那几名男子劝开了,后“永和豆浆”服务员就把我手中的灭火器拿走了,随后我见都劝开了,我就直接往“永和豆浆”里面吃饭了,康某和陈某也过来吃饭了,吃了两口我就去上厕所了,从厕所回来,见他们走到门口了,康某就喊我让我走,后我们六人就作伴往“永和豆浆”对面街道方向走。当我们向南走刚过公厕时,从北边过来一辆车和好多人(十几个人)喊着“追,打”冲我们跑过来,我扭头看到他们手里好像拿着是砍刀和棍子,看到有反光的东西,我们就跑,当时康某和齐某1、郭某1都不知道跑哪了,我和王某、陈某就往东边小区内跑,看到小区内北边车库有人(一名五六十岁的妇女),就跑进去关上门,那名妇女看到有人追我们就站在门外,听到那名妇女说“别敲俺的门”,后听到外面没有动静了,没敢开门,就让那名妇女看看派出所来人了吗?过了有两三分钟时,那名妇女在门外给我们说“外面有一个胖子挨打了,是不是你们的人?见永和豆浆那边又闪灯的车好像是警车”,我们三人就出来后往“永和豆浆”走去,到后见警车和郭某1在,听郭某1说康某受伤了,往医院走了,后我就和郭某1、陈某就往医院去了,到医院后见张某某2和王某、齐某1在。事情经过就是这样。24、被害人康某陈述,2013年8月31日0时左右,我和南和县“爱尚”KTV的四个同事袁某、小飞(不知道大名)、雄的(不知道大名)、老鹏(不知道大名)到县城的“永和豆浆”吃饭,吃饭时听到旁边有人吵架,后见店的同事王某除了“永和豆浆”们,我们五人就一块跟着出去看,王某站在“永和豆浆”门口面朝东,路东边一名男子在骂王某,旁边站着十几个人,还有一名女子在拉那名男子,那名男子就冲那名女子说“姐姐,你别拉我”。那名男子骂了大约十几分钟后,王某和我们一块进去继续吃饭,吃饭期间见那名骂王某的男子在外面手拿着砍刀喊着王某,让王某出去,王某和我们没搭理他。后来那名女子进来后对王某名男子和那些人走了,让我们赶紧走。然后我们从“永和豆浆”出来了,走到中兴路刚过公厕时听到后面有人喊“不要走”,回头看见后面来了两辆车,从车里面下来十几人,有的人手里拿着砍刀,有人拿着铁棍,朝我们跑了过来,我们害怕就跑,我一直跑到一个小区内,因为害怕跑的又快脚给扭伤了,只能慢慢走,后面有一个骑着电动车的男的在后面追着我,我走了没几步就被那个骑电动车的男子撞到了,我在地上看到有一伙男的上来就开始打我,我当时被一名男子拿着铁棍打在我头上,后来又有一个男的手里拿着砍刀要砍我,我用左胳膊下意识的挡了下,当时我感觉很痛就躺在地上不动了,没多会他们不打我了就都走了,我见他们都走了,我爬起来就从小区出来,我就给郭郭某1打了个电话说“我挨打了”,郭某1问我“你在哪里”?我说“我还在原来的地方”郭某1说“我一会就过去了”,我刚挂了电话,又过来三人冲我过来,其中一个光膀子的男子上前拽住我头发把我按在地上用铁棍朝我头上打了两下,另一名男子在旁边说“别打头了”,后他们就一起打我,打了我大约有一二分钟后他们走了,我在地上躺了会儿,后有名年轻男孩(不认识)路过,我就求助他们给我打120,他们打了120后就走了。我起来走到中兴路北口的超市接了服务员的电话又打了一边120,后来你们警察和120救护车来了,我就被送到了医院。事情经过就是这样。我不认识打我的那些人,因为我昨天刚从邯郸来南和县上班,这里的人我还都不熟悉,后来听说打我的人中有一个外号叫“耗子”的人。不知道对方的人为什么打我,之间也没有什么矛盾。打我的人我都不认识。我的头部被打伤,缝了7针,左胳膊被打骨裂。我不清楚对方开的是什么车。没有其他人受伤了。他们一下车手里都拿着刀子和棍子。刀和棍子打完我后他们都拿走了。当时我看到打我的人中有一个身穿黑色短袖手拿着砍刀的男子,还有两个光着膀子的男的手拿铁棍男子。其中一名光着膀子的男子,特征是短发,下身穿短裤,后听老板郭新说该男子外号叫“耗子”。别的我没有看清楚,当时因为天黑我又被打伤,记不清楚打我的那些人面貌了。我被打后有两名男青年过来,我见他们是当时在“永和豆浆”吃饭的人,我想他们求助帮我打120,后来他们帮我打了120,其他人不知道有谁在场了。25、被告人肖龙飞供述,我记得当时晚上是12时左右,我从“同一首歌”KTV下班后,我开车拉着韩某到南和县建设大街”火麒麟”网吧上网,和我一起在南和县“同一首歌”KTV上班某晓伟、要某某2也在网吧上网。大约过了二十来分钟,张某1哭着到网吧找我说是他姐姐受欺负了,老是和南和县“爱尚”KTV的几个男的一起出去吃饭玩,还说他姐夫还不知道这件事情,他说挺败兴的,想让我和他一起去找他姐姐和那一伙人。从网吧出来后,我开车带着张某1和韩某就去“名人”KTV找肖某了,等肖某上车后,我们就开车一起到了南和县建设大街“永和豆浆”门口,随后陆陆续续又来了三四个我们一起在KTV上班的服务员,其中有白某1、秘某某2、薛某1伟、要某某2等人。我车上的人都下了车,我就开车把车停到一边站在饭店门口对面路东的边上了,正好看见张某1和他姐姐(后来知道他姐姐叫张某某2)在门口正在对骂,肖某一个人站在门口冲里面一直骂,然后我就看见三四个男的,还有一个女的从饭店里面出来了,这个女的看见张某1和他姐姐在吵架,就过去劝架。当时我碰到我的邻居“二闺女”(不知大名),我就和“二闺女”说了几句话,后来我就听到有一个人喊了一声“打”,接着我就看见肖某、秘某某2和薛某1伟、要某某2和对方那几个男的就互相骂了起来,当时我看见对方的那几个男的从饭店里面拿出来灭火器,肖某从路边拿了一块砖头冲对方扔了过去,打没打人我没看到。没多会儿,肖某说了句:“都回去拿东西”,然后我开车载着肖某、秘某某2、要某某2等人就回到我们住在电力局西边巷子服务员住的集体宿舍,我们在外面等着,肖某自己回宿舍了。等肖某出来,他就让我把后箱打开,然后往车上放了一些打架用的工具,但是我没去看都是什么东西。肖某上了车后,就冲我说回到永和豆浆,我们就一起去找那几个人的事,准备拿着东西打对方。我开车到了那里后把车停到路边,我打开后备箱,他们从车里拿出约一米的钢管,当时还有我们这边几个人骑着电动车的人在路边,他们也有人上来拿了工具,后来他们看到中兴南路有几个男的,我就听到有人喊了声:“给我追”,然后我就看见肖某、薛某1伟、要某某2、秘某某2等人,还有几个我们这边的人就朝着中兴路南边那几个人的方向跑了过去,我当时也跟着他们追了,我没有追上他们,听见警报响声,我就回到我车跟前准备开车离开,我当时看到张某1姐姐在我车跟前,她说让我开车去找张某1,我就开车拉着她去找张某1,我们往北走到宋璟大街看到李某1的车在路边,当时我看到张某1在李某1车上,然后我们都就开车回去,回去的路上拉上了韩某2就到了李某1的住处,后来要某某2、秘某某2、肖某等人也就过来了,他们说把人已经打了,事情就是这样。当时有我、肖某、韩某、秘某某2、要某某2、薛某1伟、白某1、还有几个我不认识的人去打架。我和韩某、秘某某2、要某某2、薛某1伟、白某1都是同一首歌上班的同事,肖某是在名人上班的,通过张某1认识的。张某1说他受欺负了,让我们去给他帮忙打对方,我和对方都不认识,和对方也没有矛盾,我开车拉着他们去的,后来我开车带着肖某等人去宿舍拿工具,到那之后我把车停下,我们看到对方,我和他们都去追对方了,当时都跑散了,我听见警报的声音后就开车跑了。第二天上班的时候有人说(记不清是薛某1伟还是韩某说的了)昨天晚上在中兴路将人打伤,我只知道是对方的人受伤了,具体是谁我不知道。说是要某某2、秘某某2还有肖某将人打伤的,要某某2和秘某某2第二天没有过来上班。上述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供,并当庭进行举证、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的效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肖龙飞等人逞强好胜,替人打架,致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南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龙飞涉嫌罪名成立,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肖龙飞的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肖龙飞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庭审中,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法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龙飞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对被告人肖龙飞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龙飞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韩朝增人民陪审员  张兴华人民陪审员  白爱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