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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81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市支行与朱赛红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市支行,朱赛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81民初49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市支行。住所地:临江市。法定代表人:郑志诚,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通,男,1964年10月17日出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市支行职员,住临江市。被告:朱赛红,女,1977年7月3日出生,住白山市八道江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市支行诉被告朱赛红借款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蓉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天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