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13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常熟市第二棉纺织厂有限公司与韶关润通贸易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第二棉纺织厂有限公司,韶关润通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1民初13099号原告:常熟市第二棉纺织厂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常熟经济开发区通港工业园华联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142029837T法定代表人:戈栋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靓,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宏杰。被告:韶关润通贸易有限公司,广东省韶关市工业中路9号原一棉厂幼儿园侧,组织机构代码618358370。法定代表人:李天才。原告常熟市第二棉纺织厂有限公司诉被告韶关润通贸易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靓、黄宏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韶关润通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熟市第二棉纺织厂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7月31日签订还款协议一份,明确结欠500万元,被告于2016年6月29日出具确认书再次确认上述事实,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货款500万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韶关润通贸易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韶关润通线业有限公司于1997年6月登记设立,于2013年8月22日变更为韶关润通贸易有限公司。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7月31日签订还款协议一份,协议明确至订立协议之日韶关润通线业有限公司欠原告8089074.80元,原告一次性让步由被告欠500万元整,分别于2014、2015、2016年归还上述欠款。于2016年6月29日被告出具确认书一份再次确认上述事实,上述二份书证均由韶关润通线业有限公司盖章确认。2016年11月16日,原告以被告未按约归还欠款为由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还款协议、确认书、工商登记材料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还款协议、确认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应诉抗辩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综上,故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韶关润通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常熟市第二棉纺织厂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00万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开户账号:62×××6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800元,由被告韶关润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张晓东人民审判员 祝永昌人民审判员 吴永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星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