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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2民初1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柏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2民初1921号原告张某,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个体户,现住民乐县。被告柏某,汉族,出生年月日及文化程度不详,甘肃省民乐县人。原告张某诉被告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某以已与被告柏某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晓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焦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