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2民初1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柏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2民初1921号原告张某,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个体户,现住民乐县。被告柏某,汉族,出生年月日及文化程度不详,甘肃省民乐县人。原告张某诉被告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某以已与被告柏某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晓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焦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