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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民初3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周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民初3332号原告:刘某某,女,197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周某,男,197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刘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丁忠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熊志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