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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0执1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廖太洪、陈昌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太洪,陈昌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0执1606号申请执行人廖太洪,男,1949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宁都县。被执行人陈昌义,男,1961年5月27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执行廖太洪诉陈昌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2016)赣0730民初33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陈昌义应支付申请人胡南昌案款7.3558万元,承担执行费1003.37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7.3558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陈昌义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30民初33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春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小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