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202民初2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咸宁市咸安区浮山岭下采石场与胡天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咸宁市咸安区浮山岭下采石场,胡天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02民初2193号原告咸宁市咸安区浮山岭下采石场。负责人钱勇,该采石场场长。被告胡天九,男,汉族,个体工商户,咸宁市人,住咸宁市咸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咸宁市咸安区浮山岭下采石场诉被告胡天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洪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桢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