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3民初2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2406杨辉与胡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辉,胡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民初2406号原告:杨辉,男,1998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委托代理人:王娟,淮安市淮安区仇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雷,男,1995年8月4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原告杨辉与被告胡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杨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辉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40元,减半收取计1320元,由原告杨辉负担。审判员 胡亮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泽清 来自: